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分卷阅读178 (第1/4页)
就听那对已收了摊子的父子,一边走远,一边兴高采烈地说道:“得亏你这小子运气好,挖了那几块山药,这下总算能去书坊,把大郎一直想要的全套买了……” 作者陆辞:“……” 作者有话要说: 注释: 1.拦路虎的事,出自和 2.通判。 宋代州的行政长官为知州(府的行政长官为知府),“掌总理郡政,……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焉”。同时,各州要设通判一至二员,辅佐郡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即知州)通签书施行” 但宋代的通判却不是知州的副手,更不是知州的属官,而是与知州平行的监察官(兼行政),所以通判又称“监州”。 知州的政令,须有通判副署同意,方能生效,“知府公事并须长吏、通判签议连书,方许行下”;州政府的所有官员包括知州大人若被发现不法事,通判有权提出弹劾,“知州有不法者,得举奏之”,“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通判)得刺举以闻” 由于宋代通判具有“监州”的地位与权力,所以他们尽管品秩低于知州,但气势完全不输知州;他们也用不着唯知州马首是瞻,而是敢与知州一争短长。 如此这般的争执被欧阳修记录进他的中:州通判“既非副贰,又非属官,故常与知州争权,每云‘我是监郡,朝廷使我监汝’,举动为其所制”。 这样一来,知州与通判便形成了“二权分立”的分权制衡之势,知州虽然是一州行政长官,却无法权力独大。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