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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印度公司的结构 (第2/5页)
任公司所延续。起初,董事的收入因每次航海的利润不同而上下波动,1647年,公司引进薪酬制并实行固定工资制。 另外,一般的公司股东,最低也能收到10%左右的分红,平均则能收到20%,但他们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方针没有任何影响力。这一点和后面提及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情况大不相同。还有,公司不发行股票,出资者及其出资额只是计入公司的账簿而已。但由于拥有稳定的高分红率,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份大受欢迎,据说最高时曾按照400%以上的溢价率进行交易。 对于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方针,由董事中选出17位重要董事开会决定。该会议也被称为“十七人会议”。每年召开两到三次。在这17人中,阿姆斯特丹有8人、米德尔堡(泽兰)有4人、其他四个分部各派1人,最后1人由阿姆斯特丹以外的五個分部轮流派人担任。之所以采取这一做法,主要是出于避免让阿姆斯特丹的重要董事超过半数的考虑。十七人会议的会场有六年设在阿姆斯特丹,其后的两年则设在米德尔堡。 十七人会议下设财务、监察、财产管理、舾装、通信等委员会,由出身各卡梅尔(分部)的董事具体负责。由于和东印度之间的通信业务特别重要,在海牙设立了专门的事务局。十七人会议的主要工作是决定各卡梅尔派往东印度的船只数量和公司员工、船员、水手的人数,确定运往东印度的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在东印度的进货种类和数量,决定东印度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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