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11章 铁案要经得起考验 (第4/5页)
管理规定。不过,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 这也是律师管理工作现在最尴尬的地方。不管吧,让律师自己来,律师却总是闯祸。有的律师在办案时,并不把依法办案摆在优先的位置,他们的目的反而是怎么扩大影响,怎么通过炒作扩大案件影响,施加压力。当年,通市的一个案件中,辩护律师是一个所的。结果开庭当天,全体辩护律师穿着背心短裤出庭,摆明了是在闹事。法院对此不满意,可也是无可奈何,毕竟律师着装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人家要是不穿衣服,法院还是可以管管的。穿了衣服,那就没有理由管了。 法院当然也不可咽下这口气,直接告到政法委,正好这一事件还被外省的媒体报道,形成较大范围的不良影响。政法委领导很是恼火,把司法局局长一顿批。 批归批,真要是管理还是存在一定困难的。通市司法局连夜组织律管对有关规定又查了一番,最后出台政策。本地律师还是要给市司法局一些面子的,毕竟司法局是律师的主管部门。至于外地律师认不认你这个规定,那就真不好说了。 这个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与律师出庭着装规范的效力差不多,都属于看起来有一定约束力,实际上效力层级基本靠自觉遵守的那种制度。要是对一般人,兴许还有一定威慑作用。对律师这种对各种制度效力了如指掌的专业人士来说,意义是不大的。 韩光明作为案件辩护人把证据交上来,表面上遵守规定,实际上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政法委、司法局则完全没有必要卷入这个案件当中。证据还是由韩光明自己交比较好,沟通也由韩光明自己做比较好。总之,政法委、市局该做的也做了,既对检察机关进行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