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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62节 (第8/8页)
“对呀,平白无故的给我降薪了,我肯定不干啊,没有这么办事的,太不讲诚信了。 后来我去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劳动仲裁那帮人跟公司是一丘之貉,不受理我的案子,给我出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周五我过来咨询时,忘记带了,这次带来了。您看。”说着,范一诺将一份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递给了方轶:“方律师,您说我这案子能赢吗?之前我咨询了几个律师,他们说我没签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 “嗯,这话说的不完全对。”方轶想了下道。 “什么意思?”范一诺狐疑的看向方轶,不知道他什么意思。 “您确实没跟明日之星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这是事实,对吧?”方轶问道。 “嗯,我承认,我确实没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范一诺道。 “所以啊,从这一点上说,那位律师说的没错,不过没签劳动合同不见得就不受法律保护。”方轶道。 “哦?这话怎么说?”范一诺好奇道。 “首先您是因为面试成功后,与对方商定了工资等福利条件后才从原单位辞职的,对不?”方轶问道。 “对呀。”范一诺心道:这不废话嘛,我刚才都说过啦。 “其次,你与新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是因为新公司单方调低工资,导致你不愿与他们签署合同,没错吧?”方轶接着道。 “嗯,确实如此。其实我不是嫌弃他们给的工资低,我是看不惯他们那种军阀作风,谈好的事说变就变,一点契约精神都没有。朝令夕改,在这种公司工作,我心里不踏实。”范一诺道。 “我认为您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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