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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五篇(十一) (第1/6页)
我们首先分析出现在这十二个不同器物上“刻符”的组合规则及刻写形状。 从这十二个器物上出现的三十六个“刻符”(不包括“图六”“卜骨”正面上的一个残缺不全只有四个刻划的“符号”;也不包括“引用资料(三)”里所举例的摹本上的一个“六联体”刻符。上面出现的“38个六联体刻符”说法,是把“引用资料(三)”里所举例的摹本上的一个“六联体”刻符也计算了进去。此处给于纠正,应是十二个不同器物上36个“六联体”刻符)来看,应是“六联体”的组合,即每组是有六个刻划符号组合。我们还能看到这些“六联体”的“刻符”,刻写在不同器物上时,少者是一个“六联体”的“刻符”,而多时在一种器物上却刻写上去十几个这种“六联体”的“刻符”。从这十二个器物上刻写有“六联体”符号来看,十二个器物中有四个器物,分别只刻写有一个“六联体”符号;十二个器物中而在一种器物上刻写有两个“六联体”符号的共有两个;十二个器物中而在一种器物上刻写有三个“六联体”符号的也有两个;十二个器物中而在一种器物上刻写有五个“六联体”符号的也有两个;十二个器物中而在一种器物上刻写有十一个“六联体”的符号只有一个。由此来看,商周(西周)时期出现在不同器物上的“六联体”符号的多少,并不是有规律的运用。把“六联体”的符号刻写在某种器物上的多少,在于使用者而已。而不是“非一则两”的固定模式,即不是一些人所认为的出现一个这种“六联体”符号,是一次卜筮(算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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