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哲学解读_下卷:《周易》哲学解读 第七篇(十五)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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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卷:《周易》哲学解读 第七篇(十五) (第3/5页)

德在中国人看来,是一种很高的修养,但在我们这里,法律的制定以及公民法律的体系即包含有道德的本质的规定,所以道德即表现并发挥在法律的领域里,道德并不是单纯地独立自存的东西,但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所以中国人既没有我们所谓法律,也没有我们所谓道德。那乃是一个国家的道德。当我们说中国哲学,说孔子的哲学,并加以羡慕时,则我们须了解所说的和所夸羡的只是这种道德。这种道德包含有臣对君的义务,子对父,父对子的义务以及兄弟姊妹间的义务。这里面有很多优良的东西,但当中国人如此重视的义务得到实践时,这种义务的实践只是形式的,不是自由的内心的情感,不是主观的自由。”(《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德]黑格尔著商务印书馆1997年印刷第125页)

    确实儒家的道德论,是为统治者讲述政治策略,成为“伦理政治”,所以先秦儒家学说被专制帝国里定为国家哲学,即成为帝国思想上的统治地位。故先秦儒家的“道德”思想与西方“道德”内涵是不同的。

    “美好生活”则是古希腊的伦理道德性质。古希腊伦理学开始于智者学派(或叫诡辨学派)的解释运动。智者学派首开先河,对由宗教和习俗规定的生活和行为模式进行批判性的检验。诡辩学家提出“人是一切事物的标准”。人类行为的标准应该由人类自己来把握,依靠自己理性的思考作出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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