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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六篇(十五) (第5/6页)
于人为的规定。假如规定起卦时,见有“六”或“九”数是“变数”,就知道在“数”转换成卦画符号时,也就知道一卦中某繇辞就是“变繇”,以变繇辞做为断卦的占辞运用。那么在起出一卦,即通过“三”、“六”十八变得出个揲蓍之数时,如出现是二个以上的“变数”,即假定出现了三个变数,那么就得出这一卦里的三个变繇,是否要以三个繇辞来推断所问事情的吉凶吗?而《左传》里的十个筮例,却是以一卦中的一个繇辞来断吉凶,都是称“某之某”(如“观之否”曰、“屯之比”)。这就在于若出现了二个以上的“变繇”时,并规定以最先得出的一个变繇,或是最后的一个变繇,做为断卦的占辞,就把一卦中出现二个以上的变繇这一问题给解决了。而不会在起出一卦时,出现四个变繇,而说:“遇观之益,观之涣,观之渐,观之否曰”。若在起卦时得出是《观》卦中多个变繇,而按筮法规定只取一繇辞为占断辞,就得出是“观之否”,那么就会说:“遇观之否曰:是“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所以以春秋《周易》文本筮卜,若想得出某卦里的某繇辞,就只能是“变繇”筮法。退出转码页面,请下载app爱读小说阅读最新章节。 如占出“乾”,若是第四繇、第六繇是“变繇”,即《乾》变《需》,若说《乾》之《需》,这只能是“变卦”称法,即有《乾》卦符号变出《需》符号。而《需》不是《乾》里的“繇题”,即春秋《周易》文本里《乾》中是没有以《需》作繇题的。这就是说若出现两个以上的“变”画时,所变出的另一个“六联体”的符号(当然也就知道这个“六联体”的符号是六十四卦里的某某卦)就超出了春秋《周易》文本的每一卦以六个卦名称做繇题的范围,只有取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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