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简史_第26章 韩非和法家(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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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章 韩非和法家(1) (第1/5页)

    西周封建社会根据两条原则办事:一条是“礼”;一条是“刑”。礼是不成文法典,以褒贬来控制“君子”即贵族的行为。刑则不然,它只适用于“庶人”;或“小人”,即平民。这就是《礼记》中说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曲礼上》)

    法家的社会背景

    这样做,是可能的,因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构比较简单。天子、诸侯和大夫都是以血亲或姻亲互相联系着。在理论上,各国诸侯都是天子的臣,各国内的大夫又是各国诸侯的臣。但是在实际上,这些贵族长期以来都是从祖先那里继承其权力,他们逐渐觉得,这些权力并不是依靠忠君的理论取得的。因此,许多大国诸侯,尽管名义上归中央的周天子管辖,实际上是半独立的;各国之内,也有许多大夫之“家”是半独立的。因为都是亲属或亲戚,这些封建领主保持着社会的、外交的接触,如果有什么事情要处理,也都遵循他们不成文的“君子协定”。这就是说,他们是遵礼而行。

    天子、诸侯高高在上,不直接与百姓打交道。这样的事情交给大夫们处理,每个大夫统治着自己领地内的百姓。大夫的领地通常都不大,人口也有限。所以贵族们统治他们的百姓,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个人为基础。于是采用刑罚,以保证百姓服从。我们可以看出,在先秦封建社会,人的关系,无论尊卑,都是靠个人影响和个人接触来维持的。

    周朝的后几百年,封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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