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出书版三册】_第40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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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节 (第3/9页)

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自诉是相对于检察院公诉来说的。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了解到罗四海被法院的人带走是赵瑛昊提起了刑事自诉的原因,我第一时间把自己关进了办公室,从书架上拿下了法典,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想来想去,也就只有一条可能是被赵瑛昊利用到的,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第八条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这也仅仅是可能而已,因为我在具体查阅刑法分则的内容时,发现第四章 、第五章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方面的内容。林林总总多达数十种罪名,却没有一条能够和罗四海所做的事情对得上的。

    换句话说,法院尽管对此事予以立案,但在审理上却可能面临着无法可依、无罪可判的窘境。然而这件事我们却不得不小心对待,因为赵瑛昊的目的根本不在于此,而在附带的民事诉求上,就是这个民事诉求有可能让我们阴沟里翻船。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同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而是倾向于大陆法系,但在实际判决中,法官还是习惯寻找既有的案例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件案子里,学校和医院都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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