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哲学解读_《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五篇(六)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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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五篇(六) (第3/4页)

周易》)竹简上的一个符号,其写法完全一样,也与引用资料(四):“陕西长安张家坡卜骨”上并列出现的两个符号的写法完全一样,无疑问这些“符号”就是《周易》一书里所用的那套符号。即“六十四画符号”里的符号而已,岂能释成“数字”?又焉能称为“数字卦”?

    引用资料(五):“陕西岐山凤雏村卜甲,周初”

    下面图①里有一图下所写“陕西岐山凤雏村出土的商末至周初卜甲”的图例就是我们引用资料(二)里的“卜甲”上的“刻画符号”,既是《楚竹书周易研究》“第三章考古易的发现”中所收录的出土“卜甲”资料。这则出土“卜甲”上的所谓“数字卦”,实乃依旧是“六十四画符号”里的一个“画符号”。这则“卜骨”上刻写的“画符号”的写法与商朝时期刻写的“画符号”基本一样。考古上发现属商朝时期刻写在不同器物上的“六十四画符号”里的某些符号里的两个基础符号其刻写法像“十”像“八”。而到西周时期出现“六十四画符号”里的两个基础符号的写法有了变化,即像“十”的符号变成了像“—”的写法。但这种刻写法并不是绝对的,出现在商朝时期里的“刻画符号”(即“六十四画符号”)里的基础符号之一的刻写法多刻写成像“十”,而很少出现像“—”的写法。到西周时期则相反,多是出现将“六十四画符号”里的两个基础符号之一的符号刻写成像“—”,而很少出现像“十”的写法了。

    这一“卜甲”上出现在最后的一个符号有些特别,像是甲骨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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