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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卷:《周易》哲学解读 第六篇(十四) (第3/5页)
条。然而,具有重大文化价值的差异在于,孔子并没有像柏拉图那样把诗同神话并列为一体,作为理性的对立面。恰恰相反,孔子一方面拒绝神话,如把"黄帝四面"的神话意象加以纯然理性化的解释,另一方面却极度推崇神话时代的精神产物——音乐与诗歌,把它们看做是人格教育的根本和基础。这种对诗的截然相反的理性态度绝不是个人爱好和趣味的问题,它恰恰暗示了孔子所代表的儒家理性不同于希腊的逻辑理性的特异之处。从这一意义上看,孔子关于"诗可以兴"的理论命题的价值和意义就不是单纯的文学或修辞学范围内所能理解的,它实际上成了一个人类学即比较文化的课题。孔子在拒斥神话的同时推崇诗歌,这无异于拒绝接受神话的非理性内容而接受了神话思维的非逻辑形式,而这种神话思维的非逻辑形式对于奠定中国哲学思维的传统、塑造中国特殊的理性人格形态均有不可估量的潜在作用。就此而言,孔子在拒斥"怪力乱神"之类非理性的思维内容的同时,却倡导以诗的比兴为代表的非逻辑的思维方式,这正是由神话到哲学的思想史变革在中国文化中特有的渐变过程的表现,不同于古希腊的激进的哲学革命。”(《诗经的文化阐释》叶舒宪著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第408页) “从"兴"的类比作用着眼,我们已经看到中国先秦理性思维的一个特异之处。引诗用诗的时代偏好在本质上不是修辞技巧问题,而是思维传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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